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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2-08-23来源:

 

20128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进一步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质量,切实加大信访工作督办力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由我市德才兼备的优秀执业律师组成,其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受聘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就有关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更。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重要(或重大)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其他机关提交的重要(或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案结审查核查意见和建议。

2、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省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3、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法律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工委(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通常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分析、讨论、研究有关法律事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与法律顾问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3、应邀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4、根据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参加专项调研。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要求:

1、律师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实施统一管理。

2、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职无关的事务。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当事人的馈赠或侵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如果履行职责不力,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主任会议。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