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5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决议
(2013年4月24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修编情况的报告,审议了《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会议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思想明确,思路清晰,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我市实际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会议原则同意《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针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提出的城市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议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科学实施。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分项实施计划。市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完善控制性详规,尽快制订各类专项规划,做好重点部位和节点的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领导和群众的规划意识,增强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创新规划实施体制机制,严格批后监管,严查违法建设,切实增强规划执行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审查和备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