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陈争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会议作关于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安排,7月初至8月20日,执法检查组在田爱华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深入认真检查。
为搞好这次检查,法工委在6月下旬就开始调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起草了执法检查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机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了执法检查公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通知及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了将近一个月的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制定了工作台账,扎实有序地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
8月12日至19日,执法检查组深入到市直和各县区,实地察看了16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环境;查阅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抽查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职工花名册等;听取了市、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建设、卫生、安监等执法监管部门,工信、商务、国资、粮食、工商等企业主管部门,法院、工会、工商联等相关机关组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分别组织召开了用人单位负责人、企业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农民工代表座谈会;制作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调查表,40个用人单位的49名职工接受问卷调查。通过上述工作开展,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达到了执法检查的预期目的。
二、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
(一)做法和成效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实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律,关乎民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工会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
1、加强学习宣传,增强执法、遵法、守法意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及时建立了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建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机制。一是各有关部门先学一步。人社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组织执法监管人员深入细学《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工会、妇联、建委、工商等部门把《劳动合同法》列入中心组和机关学习计划,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强化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监管和服务企业、服务广大劳动者的水平。二是开展用人单位的培训。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总工会,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和上门指导等形式,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办理招聘员工手续、签订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劳动争议调处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三是强化社会宣传。市、县区组织开展了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通过宣讲、群众提问等形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宣传解读。去年,市人社局向社会和企业免费发放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单行本5000套,宣传页4万份;各级总工会、妇联、建设、工商等部门和单位也积极向社会和企业、建筑工地等宣传《劳动合同法》,并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课程;大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如乐天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内容与企业规章制度制作成合订本或员工手册,或以板报、墙报的形式在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场所宣传,提高了公众知晓度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强力推动,不断提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和之后的几年间,各级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强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新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自觉性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基本形成了常态化。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的企业达2651家,覆盖职工10.8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78个,覆盖职工约15万人,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单位的职工工资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从市人社局今年7月组织的检查情况看,被检查的120家企业,涉及职工52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7.51%,集体合同签订率为81.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签订率为78.1%,产业集聚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被检查的16家企业,其中有12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有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有12家企业,占被检查企业的75%。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职工49人,有47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有2人未签订,签订率为95.9%;知道单位签订有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有44人,不知道的有5人,签订率为89.9%。
3、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年度审验制度,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目前,全市由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14家,从业人员6257人,派遣单位与47家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二是实行了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两级人社部门对2651家企业报备的集体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审查,确保了协商签订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了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较好的防止了企业随意裁减人员问题的发生。四是实行了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建立了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较好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五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了“两网化”管理工作机制,将全市划分为6个一级网格、55个二级网格、39个三级网格,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招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构建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五是每年组织人社、公安、工会、工商、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人社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以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2008年以来,累计检查用人单位1.1万户次,涉及职工22.6万人,补签劳动合同1.488万份,追讨劳动者工资1.01亿元。六是各部门协作配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门定期开展“双清欠”专项检查,针对建筑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落实惩处措施,截至目前已有7家建筑施工单位被驱逐出漯河建筑市场。卫生、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也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较好的发挥了监督管理作用。工信、国资、商务、粮食等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所属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予以关心、关注,指导帮助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发挥工会作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我市各级工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作用,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是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帮助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依法细化完备、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推进集体协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市总工会创新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管理模式,建立实名制台账,变模糊管理为可见管理,有效解决了数字不准确、建制和协商质量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等问题,提高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规范化程度。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有效解决了餐饮、建筑等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工会组建难、不具备独立协商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工资集体协商难的问题。今年,就有895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78个,覆盖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1958家。三是督促企业、教育职工严格履行合同。通过深入企业指导服务,帮助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变更、延期等行为;为职工提供咨询服务、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座谈等形式,加强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协调,增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使一些企业得到了人力资源的保障,成为了汇聚和留住人才的法宝。特别一些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如协鑫光伏科技、际华3515、永银化工、乐天奥的利等企业,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发展,更加注重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积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文化生活,建立健全了科学文明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呈现出了企业发展兴旺的良好局面。
5、依法调处和裁决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被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有效的维护。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成立了劳动人事仲裁院。2008年以来,全市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097件,涉及职工5707人。立案处理3639件,其中调解结案1985件、裁决结案1654件,分别占立案数的55%和45%,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659万元。从2012年开始,我市两级法院都成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统一管辖、集中审理、归口指导。2012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19件,结案802件,结案率87.3%。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尽可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审理案件344件,调解撤诉率42.9%。建立了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衔接机制,通过与企业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配合,办理诉前调解156件,涉及职工205人。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两年多来,两级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5件,结案255件,结案率100%,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
1、法律宣传教育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来,社会面上宣传多、深入研究解读少。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自身学习研究不够,有的监管部门对《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职责不清楚。二是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对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致使他们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足。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弊大于利,既增加了用工成本,又加大了管理难度。因此,对执行《劳动合同法》持消极态度,甚至采用劳务合同或短期合同的形式规避法律责任。部分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刚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在不理想的工作岗位上只是抱着临时的、过度的心态,一旦找到更合适的工作,随时跳槽走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中年人,如果50岁退休,自己也享受不到职工退休待遇,不如纯粹拿工资、享受农村养老合算;流动性大的工种、行业从业人员,如建筑业的农民工,干一天拿一天的工钱,今天在这个工地干,明天也可能到其他工地干,哪的条件好、工资高就到哪里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会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广不平衡。大多建筑企业、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规模小、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或仅仅选择性的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漯河食品职业技术学院,现有固定的教职工200多人,只有70多人与院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部分困难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签。如市工信系统原有21家企业,现只有2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商务系统原有20家企业(不包括外贸企业),现有8家企业停业未经营,致使225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不高,集体协商制度推广不平衡。原因:一是在协商过程中,有的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谈判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不够,往往是企业老板说了算,即使签了合同,也流于形式;二是小微企业建立工会难,餐饮服务业人员少,建筑业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零售大都是个体经营,无法建立工会,集体协商难以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亟待加强。
3、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履行不严格。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没有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很多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如合同中只填写了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起止日期、支付工资日期,而工种岗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条件等合同必备条款未填写。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大多有利于企业,公司约束员工的规定罗列很多,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具体、不明确,等等。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6月之前为1240元/月,7月1日之后为1400元/月。而有的企业在2013年和2014年6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填写1000元、1100元、1200元/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而有的企业为了应付检查,突击填写劳动合同,二份均由企业保管。在执法检查问卷调查中,40家企业的49人中有5人填写自己没有保存劳动合同书。
部分企业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但履行不严格。一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约定单位负责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是“五险一金”,有的是“三险一金”,有的只有“五险”或“三险”。但有的“一险”也未落实,有的只办理了“工伤保险”,多数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依法按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没能兑现。二是部分企业员工上班超时突出、加班频繁,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既不补休、调休,也不按规定发加班补助费。在对40家企业49人的问卷调查中,每天上班超8小时的17人,占被调查者的34.7%;每周上班超过44小时的26人,占被调查者的53.1%;有6人反映公司加班不补休、调休,也不能按规定发加班费,占被调查者的12.2%;有2人反映公司有超过一个月欠薪的情况。三是一些员工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不强,在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随意离职或强行辞职,单方解除合同。由于这种情况较普遍,企业无过多精力调查取证,因此放弃追责,客观地淡化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4、劳务派遣不规范,规避法律的现象突出。劳务派遣不规范,一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不全,存在岗位不清、用工方式不清等问题;二是一些劳动合同签订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三是部分企业规避法律责任,为降低管理成本,不按“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或超比例、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四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履行完后,采取裁减人员的办法终止劳动合同,另招用新员工。
5、执法监管不力,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逐步弱化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一是市、县区企业家协会没有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健全,作用没有发挥。二是取消了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近年来,人社部门不再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致使过期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一些企业仍在使用,对企业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规范与否也不再审查。三是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卫生、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纠正和解决。五是市、县区劳动保障检察队伍力量不足,不能适应繁重的监督监察任务和查处大量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需要。
三、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浓厚氛围。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知法、懂法、护法水平。强化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劳动者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法律规定,提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订立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纠正和解决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界成立企业家协会,创造条件,尽快健全完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协商作用,及时研究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强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促进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着力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按照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规范的职工花名册,督促各用人单位遵照或参照执行。二要严格执行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除人社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办理该许可事项。集中开展劳务派遣清理整顿,规范劳务派遣经营管理,维护劳务派遣经营秩序。三要高度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源头预防与查处打击力度。四要研究探索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措施,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增强集体协商实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执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对不作为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设施和工作机制,强化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查处纠正违法问题的水平。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使广大劳动者体面的劳动、有尊严的工作,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漯河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