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6来源:
——2015年2月6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顺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情况
2014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大局,忠诚履职、务实重干,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绩。全市检察机关先后有81个(次)集体和85名(次)干警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和省检察院、市委等市级以上表彰,连续十四年保持无涉检进京赴省上访案件。市检察院连续七年被评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维稳和信访工作先进单位。6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能手”和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检察官”、“优秀侦查员”、“民行检察优秀办案人”、“司法警察技能比赛先进个人”。郾城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刘桂琴作为我省唯一人选,被推荐为全国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
一、服务工作大局,促进科学发展
着力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市委推进六项重大攻坚任务的总体部署,研究出台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助力项目招大引强、工业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批准逮捕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43人,提起公诉102人。加强对招标投标、国家专项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立案查处商业贿赂犯罪8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查办重大项目资金申报、国有土地出让、环境保护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6人,促进依法行政。
全力服务企业发展。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发展的核心就是服务企业”的理念,主动倾听企业法律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在适用法律政策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围绕“工业1351工程”顺利推进,严惩盗抢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资金等刑事犯罪,护航企业依法经营、发展壮大。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土地规划等环节,利用职权向企业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27人,为企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用心保障改善民生。始终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以百姓心为心,以人民利为念,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6件,起诉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38人。部署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查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94人。根据群众举报,对挪用截留社保资金问题开展集中查案活动,立案查处挪用社保资金案件4件4人,追回社保资金3600万元。继续深化便民利民举措,搭建集控告申诉、案件查询、网上举报等功能为一体的“信、访、网、电”服务群众平台,开展涉检信访案件集中排查化解活动,认真解决群众诉求。信访积案化解率连年保持100%。
二、推动平安建设,维护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严重犯罪。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53人,提起公诉1348人。与公安、法院配合,深入开展“打盗抢、反暴恐”专项斗争。依法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邪教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333人,提起公诉438人。重拳打击毒品犯罪。起诉涉嫌毒品犯罪嫌疑人69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切实转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简单执法观念,积极推行轻刑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非羁押诉讼等制度,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18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决定不起诉85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制定在执法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的意见,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全过程。对1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开展送法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四进”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播撒法治阳光。共举办法制宣讲20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9.5万余人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环境资源、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选派干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维护校园安全。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推行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的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12人,不起诉8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在重点乡镇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巡回监督。全市1280名社区矫正人员无一例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肯定推广,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多家中央级媒体予以报道。
三、坚持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0件8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件23人。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1人,是历年查办要案最多的一年。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根据省检察院指定,立案查处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刘洪涛、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李烈阳、河南警察学院原院长毛志斌、河南豫港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霍声璞等厅级干部贪污受贿案。发挥办案主体作用,立案查处了舞阳县政府原副县长吴晓、舞阳县政协原副主席高俊涛、市电视台原台长魏冠蕾、中储粮漯河直属库原副主任杨林杰等县处级干部贪污受贿、渎职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查办行贿犯罪嫌疑人23人。开展查办房地产税收征管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行动,查办案件18件26人,追缴专项税款4100余万元。
坚持依靠群众、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查案水平。坚持查案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举办“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完善12309举报电话功能。对群众实名举报严格保密,坚决做到件件必查、件件必复。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房产、工商、户籍等信息共享查询通道,不断提升突破案件能力。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灵活运用交办、参办、督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有效排除干扰和阻力。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切实提升预防实效。牢固树立“办好案件是政绩,搞好预防、减少犯罪是更大政绩”的理念。深入工商、税务、金融等系统举办廉政讲座91次,提供预防咨询172次。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27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400余次,13家企业因有行贿记录被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投标资格。就我市科研经费、民政系统福利机构资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开展3项专项预防调查,积极纠正发现的问题。预防成效得到市委、市人大充分肯定。坚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2篇年度预防报告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年度报告”和“优秀年度报告”。在首届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摄影大赛中,市检察院选送的1幅作品被评为“优秀奖”和“群众最喜爱奖”。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16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发出监督撤案通知9件,公安机关全部予以撤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43人。市检察院追加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38人,不起诉10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问题300人次。全面推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对50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社会反映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限短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案件,进行逐案、逐人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减刑不当2件,3名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被监督收监执行。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再审检察建议5件,法院再审后已改判3件、调解2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1件。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对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请监督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
五、加强队伍建设,公正廉洁执法
强化思想武装。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治思维。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出57项整改措施,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件一件抓好落实。修订完善115项规章制度,编印《漯河检察工作制度汇编》,筑牢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爱民服务实践活动,公开承诺办好八件实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2名干警入选《漯河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进典型事迹汇编》,1名干警还在省、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上作了报告。
提升业务素能。以执法一线和基层检察干警为重点,开展集中授课、岗位练兵、案例研讨等分类培训活动,培训干警300余人次。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刑事申诉、司法警察等业务竞赛活动,以赛促学,以考促能。
夯实基层基础。围绕基层检察院建设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四化”标准,坚持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市检察院班子成员联系分包基层院,定期到基层院蹲点调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开招录8名干警,逐步缓解检察官断档问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发基层活力。5个基层检察院分别荣获 “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十佳政法单位”等荣誉。
坚持从严治检。制定考核评价各基层院、市院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的实施办法和计分细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在实处。推行领导班子值周制度,两级院领导班子围绕执行八项规定等要求,带头执纪、以上率下,有效促进了纪律作风转变。在按照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严纪律、正作风、树形象”活动基础上,结合队伍建设需要,组织开展“正风肃纪、廉洁从检”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严格监督责任,强化检务督察,持续抓好机关作风、办案纪律等环节的监督。2名违纪干警受到党政纪处分。
六、强化自身监督,提高执法公信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审议意见,加大办案力度,改进工作举措,不断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完善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开通检察手机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认真办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和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市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先进单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的作用。对拟不起诉的5起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决定。
严格内部监督制约。认真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等制度,加强对办案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启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2169起案件全部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考评,以执法信息化促进办案规范化。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坚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开通市检察院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新媒体平台,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方便人民群众随时随地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718条、重大典型案例18件、终结性法律文书41份。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真正把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晒在阳光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办案方式还没有及时转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惩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特别在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上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三是检察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证据、突破案件的水平相对滞后。基层院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个别干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对此,我们将积极应对,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意见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派驻检察室建设(见报告第2页):指为推动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全市检察机关在全市6个产业集聚区探索设置派驻检察室,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工作。
2.“信、访、网、电”服务群众平台(见报告第3页):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创新工作机制,构建集控告申诉、网上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网上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信、访、网、电”服务群众平台。“信”,即开通群众举报“互动线”;“访”,即建立专项举报“联络线”;“网”,即架设网上举报“直通线”;“电”,即开通电话咨询“专用线”。
3.轻刑案件快速办理(见报告第4页):指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办理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4.刑事和解(见报告第4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5.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4页):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6.非羁押诉讼(见报告第4页):指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研究出台的对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7.分案起诉(见报告第4页):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案起诉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8.亲情会见(见报告第4页):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这是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建立的一项特殊办案制度。
9.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4页):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0.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见报告第4页):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6页):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2.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3.爱民服务实践活动(见报告第7页):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8件爱民实践实事。分别是:(1)开展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活动;(2)搭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服务群众网络平台;(3)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集中化解专项工作;(4)开展“四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活动;(6)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7)开展查办房地产税费征管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活动;(8)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14.检务督察(见报告第8页):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本级检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办案、检风检纪等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
15.四个百分之百(见报告第9页):指全市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和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百分之百专题办理、百分之百见面沟通、百分之百按时办结、百分之百主动反馈答复。
16.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见报告第9页):指为了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
17.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见报告第9页):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依法准确、公正地惩治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出抗诉。
18.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见报告第11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