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黎卫国的提请,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任命:
曹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黎明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茹重岩(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群良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万相林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于忠祥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崔喜庆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李新利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贾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第一庭庭长;
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谷俊武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黎明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军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石笑云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左昊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朱家富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吕茹辛(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朱沛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昝玉成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朱琼(女)、李亚楠、刘继伟、刘俊杰、刘龙、赵少杰(女)、翟朝飞、马甲恒、张珂(女)、裴蓉(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国战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怀根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群良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于忠祥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万相林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黎明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李新利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茹重岩(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振宽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庭长职务;
左昊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谷俊武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黎明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蒋军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曹志刚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谌宏民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石笑云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吕茹辛(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崔喜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刘学忠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杨国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郜成勋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