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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议案

时间:2015-04-30来源: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曹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黎明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茹重岩(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群良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万相林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于忠祥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崔喜庆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李新利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贾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第一庭庭长;
    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谷俊武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黎明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军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石笑云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左昊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朱家富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吕茹辛(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朱沛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昝玉成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朱琼(女)、李亚楠、刘继伟、刘俊杰、刘龙、赵少杰(女)、翟朝飞、马甲恒、张珂(女)、裴蓉(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国战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怀根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群良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于忠祥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万相林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黎明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李新利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茹重岩(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振宽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庭长职务;
    左昊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谷俊武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黎明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蒋军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曹志刚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谌宏民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石笑云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吕茹辛(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崔喜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刘学忠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杨国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郜成勋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附件:提请任命审判职务的说明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曹志刚等38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我院于2014年12月实施了机关干部公开选拔和轮岗交流工作,对部分空缺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了补缺。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需要提请任命庭长职务8名,执行局副局长职务2名,执行局副局长兼庭长职务1名,副庭长职务11名,审判员职务10名。其中王黎明、茹重岩(女)、刘群良、万相林、于忠祥、李新利、贾志刚、谷俊武、黎明、蒋军强、王建、石笑云、左昊、李强、吕茹辛(女)15人为中层正、副庭长岗位调整;贾志刚、张卫东2人为执行局副局长兼任庭长;刘振宽为执行局副局长;曹志刚、崔喜庆2人为新提拔庭长;朱家富、朱沛、昝玉成3人为非审判部门副职调整到审判部门任副庭长职务。以上23名同志都具有审判员以上审判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朱琼(女)、李亚楠、刘继伟、刘俊杰、刘龙、赵少杰(女)、翟朝飞、马甲恒、张珂(女)、裴蓉(女)10人均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了初任法官资格合格证,目前均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符合《法官法》有关审判员任职资格的具体要求。
    免去的23名审判人员当中,张国战、周怀根、郜成勋 3人由于年龄原因,已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曹志刚、崔喜庆2人为新提拔庭长,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刘学忠、杨国庆、谌宏民3人调整到非审判部门,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刘群良、于忠祥、万相林、王黎明、李新利、茹重岩(女)、刘振宽、左昊、谷俊武、王建、黎明、蒋军强、石笑云、吕茹辛(女)、李强15人属于正、副职岗位交流。
    根据以上情况,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以上38名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并附有提请任免情况表和考察材料。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