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6月29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朱荣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会议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5月中旬至6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开展了对全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为使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我们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邵成山任组长,数名常委会委员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并邀请了两名市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检查;制定了科学周密的执法检查方案,经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印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工商部门;在漯河日报和漯河人大网上发布了执法检查公告,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市与县区两级联动、自查自纠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在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工商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集中听取了市政府及工商部门的总体情况汇报;实地检查了东方刺绣、维立特化工、中盐舞阳盐化、富平春酒业、泰威新型墙体材料、利通液压、郾城包商村镇银行等公司及市行政服务大厅、召陵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召开了由市工商局、各工商分局、部分公司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总之,通过扎实有效的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达到了预期目的,为本次常委会审议奠定了基础。
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制定的。《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主要涉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年度检验报告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内容。新《条例》最大限度实现了商事主体“宽进”要求,有效激发了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热情和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稳增长、调结构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公司登记与监管史上的一次重要创新。
执法检查组认为:近年来,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工商部门紧紧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全面落实改革政策,认真履行登记职责,积极创新服务举措,大力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强化市场监管,营造了宽松便利的市场发展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条例》学习宣传情况。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设置宣传版面、开辟电视专栏、开展网络“在线访谈”等形式,对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将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作为宣传主阵地,通过在窗口显著位置张贴资料、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法律条文、业务人员宣传讲解等途径,大力宣传《条例》的修订细节和登记改革政策。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讨论会、网上工作平台交流等方式,就《条例》的修订情况、业务办理、注意事项、登记操作程序等内容,对注册登记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增进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广大企业和群众对《条例》修订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依法履职、提升登记效能情况。一是规范登记工作行为。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注册窗口标准化管理制度》,实行“四统一、五公开”,从服务标准、工作规范、内部管理等方面对全市各级工商登记窗口进行精细要求,严格规范登记工作运行流程,努力做到依法登记。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工商登记窗口服务规范及办件流程全程监控,并定期通报。二是强化登记服务效能。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一般问题协商制、疑难问题会商制、特殊问题特办制和公开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等制度,帮助企业解决登记中遇到的难题。通过设置窗口服务引导员、实行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特殊事项预约办理等措施,将法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实现了“快受理、快审查、快登记、快发照”。2014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各类登记业务近7万件,90%以上实现了即来即办、当日办结。三是加大登记工作保障。加强登记人员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撑保障,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注册登记窗口,投入资金升级改造登记系统,加快推进工商、税务、质监“三网合一”,保障了《条例》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管、查处违法登记案件情况。自《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工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2次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并不断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违反公司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指导、警示提醒,涉及违法的进行立案查处。去年以来,工商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登记违法案件8起。同时,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去年10月1日实施后,工商部门及时适应政策变化,把监管手段的重点由市场巡查转变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认真核查企业信息,并面向社会公示,有力促进了企业自治自律和诚实守信。
(四 )深化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情况。一是制定支持政策。先后出台了《支持“1351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登记制度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通过“三放宽”、“四支持”、“五推动”等措施,全力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开展了“百名工商干部帮百企、助推1351工程”活动,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定期上门走访,推动工作落实;依托“云书网”电商平台搭建了政府牵线、企业合作的现代营销服务平台,大力宣传推介1351企业品牌和产品;对拟上市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等涉及注册和变更事项较多的重点市场主体悉心指导、全力帮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014年以来,工商部门累计召开专题协调会23次,提供上门服务64次,为企业解决疑难问题55件,帮助85家企业融资41.96亿元。三是做好市场主体数据分析。各级工商部门围绕市场主体的数量变化、资本变动、行业变更、区域变迁、所有制结构等发展趋势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经济热点问题,深度分析市场主体信息数据资源,及时撰写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服务领导决策,助推经济发展。市工商局报送的《2014年度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分别得到四大班子领导的批示和肯定,有关数据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总体来看,我市在《条例》宣传方面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条文宣传多、具体解释少,一般性宣传多、深度解析性宣传少,利用会议宣传多、深入企业和群众宣传少,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条例》实施及登记制度改革的氛围还不够浓厚。一些宣传内容比较片面,倾向于“宽进”,忽视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自身责任;一些企业对《条例》修订内容了解不全面、不准确,甚至存在认识误区;一些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对《条例》内涵和改革实质理解不深入、把握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企业自律水平不高,“宽进”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水平不高,盲目认缴出资、随意增加注册资本、办照不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现象有增多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条例》对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不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使得有些企业任意夸大注册资本,盲目登记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符的公司,引发注册资本虚高、认缴期限过长、“皮包公司”增多等问题。二是办照未经营。有些经营者存在“先办个营业执照放着,什么时候需要再拿出来用”的心理,加之免收登记费等各项费用,办理营业执照“零成本”,导致登记数量剧增,其中有些企业办完执照后并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虚户”数量增加。三是地址变更登记不及时。有些企业更换经营场所后不及时进行注册地址变更申报,有些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所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导致日常监管和回访难度加大。如:郾城工商分局今年进行企业信用抽查时,抽查了27户企业,其中有9户按登记地址找不到企业。
(三)“严管”相对滞后,后续监管难度较大。登记制度改革和《条例》修订实施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基本实现了“宽进”的第一步改革目标。但“宽进”之后的“严管”相对滞后,后续监管的难度、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不够,信息互通、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等信用监管措施正处于探索阶段,难以对企业认缴出资等行为产生必要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后续监管的力度仍需加大,效能仍需提升。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登记制度改革和《条例》修订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窗口业务量成倍增加,有的窗口甚至排起了“长龙”,工作人员压力巨大。据统计,自2014年3月《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工商登记窗口现场受理日均量达314人次,较之前增长221%。但因受机构编制限制,各窗口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能很好地适应《条例》贯彻实施及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另一方面,受历史因素影响,工商注册登记队伍年龄偏大,窗口人员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固化,创新意识相对滞后,在改革政策落实上跟不上形势要求。
(五)《条例》本身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公司注销程序复杂。《条例》依据《公司法》对公司注销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注销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公司注销时耗时长、成本高,并且对不按照规定注销的公司也没有相应的有力约束,造成了“僵尸企业”的存在,占用了大量的市场资源。二是登记形式审查缺乏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从现行的司法规定和实践看,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未排除工商登记审慎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义务,造成工商登记人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查之间操作困难。三是新兴市场主体划分不清晰。在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登记时,主体划分不清晰,经营范围的界定跟不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造成登记时对此类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模糊不清,不利于后续监管。
四、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条例》实施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工商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BBS等网络自媒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增设咨询窗口、举办宣讲会和培训班、开设专题栏目、开通热线服务电话、设立网民互动平台等措施,对《条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深入广泛的宣传。要重点对《条例》新修订内容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大力宣传“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宽进严管”等改革措施,及时解答和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企业存在的疑问进行权威解读,避免出现误读、误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条例》及登记制度改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营造法律贯彻实施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厘清监管职责,加大“宽进”后的“严管”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分设准入负面清单、前置审批清单和后续监管清单,构筑监督有效、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体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弊端,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标准化、公开化、规范化。要协调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许可、谁监管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任务,完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实现行业审批与监管职责的相互统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宽进”后的部门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配合、联动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树立市场监管权威,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三)构建信息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机制。市政府要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基础,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违法事项等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建立各个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要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及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息,将其作为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完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督促企业增强自治自律意识,全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各级政府及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登记队伍建设,认真研究解决注册登记窗口人员短缺、经费投入不足、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在政策、经费、编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切实加强注册登记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要以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并加快完善畅通市场准入的服务举措,研究制定注册登记程序便利化服务规范,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服务效能,推动《条例》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