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8来源:
关于《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条例(草案)》的
说 明
——2016年12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效剑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沙澧河风景区一期工程2012年建成并对社会开放,先后被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体育公园、国家“4A”级景区。它在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市市民休闲、娱乐、生活的重要场所,更是展示漯河良好对外形象的一张城市名片和重要窗口。
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沙澧河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2016年7月,市政府下发了规范性文件《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办法》,为景区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景区贯穿市中心,又是开放式景区,与市民生活和城市功能关联度高,目前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景区管理处的管理职责还不够清晰,职能不够明确,管理还不到位,一些违规行为还得不到有效制止。为了巩固建设成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依法查处各类损害景区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保护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和谐统一,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情况
今年年初市人大将《沙澧河风景区条例》列为立法项目,市政府即组织沙澧河建管委、市政府法制办,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起草工作。沙澧河建管委专门组织人员向广大市民发放问卷,进行调研,梳理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征求社会对景区管理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沙澧河建管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人员先后到南通、安庆、杭州等地考察景区管理先进经验。此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沙澧河建管委,又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并征求了相关专家、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多次进行研究、修改。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1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
景区的管理体制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于景区内水体、文物等资源的保护,以及规划、施工、安全监管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管理和执法主体的,《条例(草案)》只在第五条作衔接性规定,即环保、农业、水利、公安、旅游、规划、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二是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建设、开发、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风景区规划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主体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规划审批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条例(草案)》对规划的编制没有再作详细规定,只是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进行修改。
(三)关于风景区保护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景区资源,创造优美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为此,景区的保护是核心内容,《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首先明确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沙澧河建管委承担着日常的管理工作,因此应首先承担保护责任。二是具体规定了若干项禁止性行为和具体管理措施。如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游乐活动,要经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第三十条规定了十四项风景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设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具体,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二是明确了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界线。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条例(草案)》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对于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处罚。同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处罚。